重整機構的組成有哪些呢?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2-01-05分類:催化劑及助劑瀏覽:97
導讀:??(一)重整人重整人是公司原董事會職權停止后為實際執行重整工作而設立的執行機構,負責重整期間公司事務的經營管理。在重整程序中,重整人始終處于主導地位,對外代表重整公司,并負責...
??(一)重整人
重整人是公司原董事會職權停止后為實際執行重整工作而設立的執行機構,負責重整期間公司事務的經營管理。在重整程序中,重整人始終處于主導地位,對外代表重整公司,并負責保持公司營業。因此,重整人的選任是重整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關于重整人的選任,目前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由公司原董事續任重整人;二是由法院從適于履行該職務并無利害關系人中選任。
??從便于開展重整事務的角度出發,重整人的選任宜提倡“唯賢是舉”的原則,原董事會中可有部分董事充任,以充分發揮其熟悉公司具體情況的優勢。當原董事不適于擔任時,則由法院予以指定。
重整人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并執行重整計劃,行使公司的財產處分權和事業經營權,并接受重整監督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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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整監督人
重整監督人是由法院選任的監督重整人執行職務的人。其主要任務是監督重整人的職務行為,以保證重整程序的公正進行,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對監督人的選任,世界各國均規定由法院從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知識、經驗并無利害關系人中選任,實務上多為律師、會計師或金融機構。
??重整監督人一方面對重整人的工作進行監督,另一方面其本身也須受法院的監督和指導。
(三)關系人會議
關系人會議是由債權人 和公司股東組成的行使其自治權利的意思表示機關,其地位相當于公司重整前的股東會,是公司重整期間的最高意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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