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第一類和第二類污染物的?
作者:訪客發布時間:2021-07-08分類:催化劑及助劑瀏覽:590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兩類。
第一類污染物指能在水環境或動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有害物質。這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標準要求(采礦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第二類污染物指其長遠影響小于第一類污染物的有害物質。這類污染物在規定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標準要求。
標準中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批準日期為準劃分。另外,對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除符合此規定外,還應符合《輻射防護規定》(GB8703-88)。
工業污水排放標準 國標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專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準實施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準。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準。
項目、基本控制項目、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
A標準,B標準。
1、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pH 6~9/6~9 6~9/6~9 6~9/6~9 6~9
12、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注:括號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號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后數值分別表示現標準值、原執行標準。
擴展資料:
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標準,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標準。
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1999年批準實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質標準》(DBJ08-904-1998)。該標準所稱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產業廢水及大氣降水的總和。
該標準規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其他項目應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中的規定。特殊行業的排水戶除了執行該標準的規定外,還應執行其行業的有關水質標準。
國家建設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
參考資料:
搜狗百科--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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