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廠員工操作規程培訓?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4-09-13分類:聚合物瀏覽:64
化工廠員工操作規程培訓?
通過操作規程培訓,使化工廠員工進一步提高思想重視程度和遵規守紀的自覺性,進一步熟煉操作規范化,制度化,確保化工廠安全生產丶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對安全生產培訓有哪些規定?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0 00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規定: 00(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00(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00(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00(四)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00(五)從業人員經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00(六)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00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取得安全許可。 00第十五條0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每年至少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監督。0 00第十六條從事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00(一)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三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00(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00(三)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0 00第十七條0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00(一)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00(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00(三)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0 00第十八條0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服務機構或者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為其提供安全生產服務。0 00第十九條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將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財務計劃。0 00第二十條0本市鼓勵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00前款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一次性存儲風險抵押金,用于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0 00第二十一條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00(一)保障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危害和工傷保險等待遇; 00(二)了解工作崗位、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及防范、應急措施; 00(三)獲得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00(四)參加相關安全生產知識與技能培訓; 00(五)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職業健康檢查; 00(六)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檢舉控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00(七)拒絕違章冒險作業的指揮命令; 00(八)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時,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停止作業或者撤離作業場所; 00(九)對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的損害依法獲得賠償; 00(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0 00第二十二條0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00(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00(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00(三)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00(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0 00第二十三條0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由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00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0 00第二十四條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并建立健全培訓檔案: 00(一)對新錄用的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00(二)對調換工種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00(三)對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復工的從業人員進行復工培訓; 00(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 00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0 00第二十五條0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作業場所的生產性毒物、粉塵、噪聲、振動、高溫、輻射以及其他職業危害采取防護措施,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經檢測、評價不符合職業健康標準的,必須及時采取治理措施。0 00第二十六條0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向從業人員公布。 00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年度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0 00第二十七條0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0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并將驗收報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00重大建設項目或者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規定在設計階段進行安全預評價,在驗收階段進行驗收安全評價,并將安全評價報告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0 00第二十八條0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00(一)建立健全危險源管理制度; 00(二)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動態監控,及時消除存在的隱患; 00(三)定期進行檢測、評估; 00(四)制定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安全措施的實施情況。 00第二十九條從事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及金屬冶煉、大型商貿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定期對自身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將安全評價報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0 00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00(一)保持整潔,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碼放穩固,廢料廢物及時清除; 00(二)廠(場)區道路平坦、暢通,拐彎、交叉口和險要作業地段設置明顯的交通、警示標志,管、線、棧橋的架設和標識符合國家標準; 00(三)生產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須加蓋或者設置圍欄,施工挖掘的坑、溝應當設置護欄和警示標志; 00(四)在架空輸電線路下,禁止起重機械作業或者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00(五)禁止使用房屋梁架作為起重支撐; 00(六)在空氣流通不暢、容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可能造成人員窒息、中毒的場所進行作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具; 00(七)對大型設備發生堵塞的部位進行人工疏通作業,應當采取防墜入、防掩埋等安全技術措施,并設監護人員。0 00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機械電氣設備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00(一)電氣設備、電動工具和電氣線路絕緣必須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電動工具應當采用保護性接零或者接地,保護性接零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應當分別敷設; 00(二)潮濕和產生粉塵、蒸汽、腐蝕性氣體的工作場所,應當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 00(三)生產經營場所需用臨時性的電氣線路應當由電氣專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敷設,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拆除; 00(四)各種機械的外露傳動、轉動和施壓等部位,應當有安全防護裝置,并保持良好狀態; 00(五)機械設備的檢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業,必須按照操作規程停機并切斷電源,懸掛警示標志。0 00第三十二條0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00(一)設備、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保持完好; 00(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鞋帽和工具; 00(三)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設施; 00(四)設備、設施應當裝設超限報警、防爆泄壓、保險控制以及防靜電等安全監控系統,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00(五)動火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動火批準制度。0 00第三十三條金屬冶煉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00(一)在燃氣輸送、儲存等易發生燃氣泄漏、聚集的場所,設置監測預警系統,建立完善燃氣設施設備的檢修制度; 00(二)冶煉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安全標準,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使用; 00(三)在高溫液態金屬的吊運影響范圍內,不得設置人員聚集活動場所。0 00第三十四條0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防火標準的裝配式活動房屋,作為集中住宿場所。符合國家防火標準的裝配式活動房屋作為集中住宿場所的,應當使用安全電壓,冬季不得采用爐火方式供暖。0 00第三十五條0在危險化學品生產過程中可能導致火災、爆炸、中毒的工藝,以及光氣、氯氣、硫化氫、氨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崗位,應當確定專人操作;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配備相適應的化工專業技術人員和電工。0 00第三十六條0生產經營單位開發新的危險化學品,應當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專家對中試和工業化生產的工藝安全性進行鑒定。 00第三十七條0新建加油站、加氣站周邊的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原有加油站、加氣站不能滿足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的,應當采取阻隔防爆、油氣回收等安全技術措施,達到安全防護要求。 00第三十八條0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建筑物拆除、土方開挖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安排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管理。 00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氣體頂升等作業施工項目,應當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并對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可靠性進行專家論證,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實施現場安全監護。 00第三十九條0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廠房、場所、設施設備給其他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賃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00第四十條0從事外墻清洗、廣告設施維護、空調設備安裝等高處懸掛作業的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和監控。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類別,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00作業所用的吊具、吊籃等高處懸掛設備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吊具、吊籃必須配備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繩和安全鎖,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00第四十一條0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作為烹飪熱源;使用兩個以上不足五十公斤壓力罐裝燃料的,應當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由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并建立健全培訓檔案: (一)對新錄用的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二)對調換工種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三)對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復工的從業人員進行復工培訓; (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 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
我是河北的,不清楚
百度查詢當地安監局電話或者地址,直接去咨詢,因為各地的條例有出入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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