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西站物品攜帶規定?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3-01-26分類:膠粘劑瀏覽:181
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
一、禁止攜帶和托運的物品目錄
(一)槍 支、子彈及相關物品類(含主要零部件):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沖鋒槍、步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3.發令槍、樣品槍、道具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水彈槍等;
4.上述物品的樣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
1.彈 藥:炸彈、手榴彈、手雷、地雷、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爆破劑等;
3.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含冷光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發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以及“鋼絲棉煙花”等具有煙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條件的陶瓷類刀具等;
2.其他器具: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催淚器、電擊器、防衛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環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氣、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2.易燃液體: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體積百分含量大于75%或標識不清晰的酒精及酒類飲品、1,2-環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偶氮二異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氯酸鈉、硝酸銨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異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學品以及劇毒農藥等。
(六)腐蝕性物品:
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堿液的)、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定豁免值的物品,詳見《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試行)》。
(八)感染性物質:
包括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感染性樣本,詳見《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中危害程度分類為第一類、第二類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道路客運車輛公共衛生或運行安全的物品:
1.硫化氫及有糞臭、腐敗臭等強烈刺激性的氣味或者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2.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但是可能具有危險性、妨礙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的物品(含活動物,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戴口套等措施的服務犬除外)。農村客運車輛經營者可視情況允許旅客攜帶少量家禽。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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