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此國家廢除了死刑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2-12-21分類:塑料制品瀏覽:196
哪此國家廢除了死刑
據統計,截至2003年底,從制度上或者實際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和地區總數達到111個,而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總數則為84個。
1949年德國制定基本法時,民眾支持死刑的比例遠遠超過反對死刑的比例。法國于1981年正式廢除死刑,但過程幾經曲折。特別是1976年發生的帕特尼克·亨利綁架殺人案曾使公眾對死刑的認同和支持達到頂點,公眾、政客與新聞媒體幾乎眾口一詞地反對廢除死刑。直到2001年,希望恢復死刑的民眾才不足50%。在英國,政府于1965年推動國會廢除對謀殺罪適用死刑時,只有20%的人贊成廢除死刑。即使在已經廢除死刑的1966年,仍然有高達85%的民眾支持對謀殺罪適用死刑。在輿論壓力之下,英國議會直到1998年才徹底廢除了國事罪中的死刑。在意大利,也有一半左右的民眾希望恢復死刑。另外諸如中國、美國、俄羅斯、印度、日本等人口在 1億以上的大國,均未從制度上完全廢除死刑。
為什么世界上那么多的國家廢除了死刑?理論依據是什么?
??廢除死刑的理論依據,重要的,大致有以下5條:
1。 廢除死刑是文明社會發展的趨勢
2。 死刑侵犯了犯人的生命權
3。 不符合“社會契約論”對政府和公共權力運作的理解
4。 出現誤判無法挽回
5。 廢除死刑不會導致社會治安惡化
以下逐條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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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廢除死刑是文明社會發展的趨勢
人類社會確實在一步一步走向更高的文明。但是,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地隨著人類總體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下降。根本原因有2個:其一是人有人的劣根性,其二是文明社會不是自然的系統。
人的劣根性就是人的先天性本能。
??先天性本能,是由發出構造人這個有機體指令的基因,或者是由物理學定律設定的,因此是本質地無法去除的。比如,為了最大限度傳播自己攜帶的基因,自然設計的雄性,是配對多個雌性的,因此,自發地索求多個雌性伴侶,甚至強迫雌性無償為己傳宗接代,是雄性的本能;還有,強奪弱者所有物、盡量少勞而獲爭取不勞而或、自私自利、甚至弱肉強食,都是基因或物理學定律設定的本能。
??說人性本惡,大致是不錯的。只要時機一到,人的本能必頑強地表現出來。
文明社會是一個違反熱力學第二定律的有序組織,是一個耗散系統。維持這個系統,對內依賴暴力,對外依靠掠奪。事實上,人類社會的文明化,對內就是一個用暴力,不斷控制人的本能,防止人類由本能驅動,自發地按叢林規則行動的過程。
??暴力是維持文明最簡單、最低成本、又有效的工具,道德卻是一個維護文明的高成本輔助工具。至于法律,無非是將暴力規范化而已。就其本質而論,法律是對人性不信任的產物。更為重要的是,文明程度越高,就會有越多的人類本能被定為“違法”。我們的祖宗一定不會想到自己的后代,居然會因為暴露他身體的某一部分而吃官司。
??因此,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地隨著人類總體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下降,是文明社會的宿命。
唯有暴力能真正制約本能,確實是個大大的遺憾。甚至一些無傷大雅的后天性本能,也需暴力才能制約之。比如,舔食是人類的后天性本能。大多數人都體驗過舔盤子的快感。可是,全體人類父母師長,無一不用呵斥甚至用體罰來制止兒童舔食。
??因為除此法以外,并無良方。
人類社會的2個根本的且互相纏繞的本因―――人的劣根性和文明社會不是自然的系統,決定了刑事犯罪是人類社會永恒的伴侶。因此,暴力也必需是文明社會永恒的必備工具,死刑只是其中之一而已。這是人類的宿命。
暴力的種類繁多,也在不斷改進之中。
??從改進成功的意義出發,死刑是可以從泛用、慎用、限用,到“休眠”、到廢除。在這個意義上,“廢除死刑是文明社會發展的趨勢”是可期望的。重要的是,在廢除之前,必需找到替代品。因為,人類是無法自行刪除人類的本能,正如你不可能揪住自己的頭發,把自己提離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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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為止,廢除死刑派人士關于替代品的設計思路,說穿了無非是:只要留下人命就行。據此可以預言,他們的死刑的替代品,必然還是一種暴力,甚至是一種更令人難以忍受的折磨。這真是令人不寒而栗。
2。 死刑侵犯了犯人的生命權
生命權本來就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
??講到生命權的時候,我們通常表象出一種“大人類沙文主義”,我們既不會關心這權利從何而來、因何定義,也不會理會其它物種的生命權。就如我們吃烤肉時,對豬們挨刀子時的哀號,從來就置若罔聞一樣。大概只有在佛祖眼里,人與豬的生命權才是等價的。
實際上,時至今日,學術界對的生命權的詮釋,遠非自洽,甚至連生命權是誰賦予的這一基本問題的解釋,尚未統一。
??不過,對所謂生命權的2個基本原則―――生命至上和生命平等原則,意見比較統一。生命至上自不待言,生命平等也是必需,否則蓄奴、種族主義、種族屠殺都有根據了。
但是,偏偏這2個原則之間,會出現矛盾。請看下面的問題:
有一負案在身的殺手正舉刀欲殺一個在黑夜趕路的無辜婦女,而你恰好在那殺手后方。
??你能及時做的是:按一個開關,讓一束激光滅了那個連環殺手,婦人于是得救;或者袖手旁觀,任由那罪行累累的殺手行兇后逃之夭夭。在這種二者必居其一的情況下,你會怎么做?
如果不必拘泥于生命權的基本原則,事情好辦。絕大多數人會毫不猶豫選擇按下開關。
??但是,如果考慮生命權的基本原則,麻煩就來了。因為,從“生命至上原則”出發,必須制止殺手剝奪無辜婦人的生命(請注意在這里,“制止”的方式是唯一的);但是,從“生命平等原則”出發,無辜的被害人與無惡不作的加害人之生命權是平等的,都應當得到保護。
于是,按生命權的基本原則,我們必須行動(按下開關);同樣依照生命權的基本原則,我們又不能采取行動!我們陷入了哈姆雷特式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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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誰該死啊?是那個可憐的無辜婦人嗎?!
當然,上面的“案例”是設計出來的。在現實生活中,“生命權學說”面對更殘酷的困境數不勝數。例如,媒體報道過,一位懷孕6個月的婦人,查出晚期肝癌。專家預計她不做手術,生存期至多半年,但胎兒可保;但如果手術,她有存活的機會,但6個月大的胎兒必須犧牲。
??她面臨的是實實在在的困境:救誰?這個問題,生命權理論無法回答。
看來現有的生命權理論不是那么靠得住。我們究竟應該先完善這靠不住的理論,還是強行用之救贖兇犯的生命?
3。 不符合“社會契約論”對政府和公共權力形成與運作的解釋
廢除派人士非常喜歡抬出的論點是?加利??(Cesare Beccaria,1738-1794)關于“生命權不可讓渡”的理論,來支持“死刑不符合社會契約論的對政府和公共權力的形成與運作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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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就是喜歡師古崇古。無論中外古人,越古老越權威。真是悲哀。?加利??老先生作古數百年,我們總該有點進步了吧?
請注意,死刑作為一種公權力,不是來自公民讓渡出生命權,在這一點上,老?加利??先生糊涂了。事實上,這種公權力來自于公民讓渡的“在特殊情況下的生命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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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處置權可以讓渡,是很自然的,也是歷史形成的。軍人入伍或執行特殊任務時,會宣誓以死效忠國家;你媽討厭你,可以在你出世之前“打掉”你;接生你的時候,你的命捏在醫生或接生婆手里;生病住院,你事實上已經與醫院建立了契約關系,把活命希望交給了院方。
??在你痛不欲生的時候,你要求安樂死……,這些都是生命處置權讓渡的例子。何必掩耳盜鈴?
如果公民投票的結果是“殺人者死”,那就意味著公民把殺人者的生命處置權交給了公權力,即便這未來的殺人者就是現在的他們自己。
這就是死刑公權力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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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現誤判無法挽回
任何行動,都存在出錯的可能。因此,在行動前,應該進行風險評估分析,以及風險規避、緊急處理、善后等預案。如果潛在風險過高而無法接受,應該考慮取消行動或者采取替代行動。
使用死刑的最大風險當然是誤判。
??誤判產生2個令社會難以接受的后果:誤殺無辜和放走真兇。但是,如果以此為由廢除死刑,我們會陷入意想不到的困境和混亂。
如果“存在由于誤判,造成無法挽回的人命損失風險,死刑必須立法廢除”,這個判斷成立,則“存在由于人為錯誤,造成人命損失風險的行動,必須立法禁止”,同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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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為避免傷及無辜,我們應該立法禁止使用民用航空。因為民航有2大與人有關的風險:人造飛行器故障風險和人為操作失誤風險。2種風險都會引致大量人命損失的空難。事實上,波音也好,空客也好,它們因機械故障,發生空中解體的概率盡管以百萬作分母,但一定大于零。
??客機空中解體的結果,必定是大量人員喪失生命。至于飛行過程中,因機師判斷失誤引起的空難,性質上根本就等同于法官錯判死刑!
可是,為什么誰也不會愚蠢到提出立法禁止使用民用航空?
如果不囿于法律,我們會發現,類似存在著無辜人命傷亡風險的行動和事物,數不勝數。
??在沒有找到風險更低的替代品之前,我們不得不接受一定程度的死亡風險。這是無可奈何的。
事實上,我們每時每刻都在承擔涉及生命的風險。看看現在你正在用的電腦,它有漏電并且電死你的可能。那么你為什么會心安理得地用你這臺電腦?因為你知道,無論花費多少資源,IBM他們一定會絞盡腦汁地使電腦及其附件的漏電率,降到某種“可接受”的水平,而不是“廢除電腦的生產和銷售”!當然,無論IBM們怎么努力,漏電的概率永遠不會是零。
??你心安理得地用電腦,只是因為你愿意!
以“出現誤判無法挽回”作為廢除死刑的論據,無異于因噎廢食,未免兒戲。正確的做法,還是尋求它的替代品。在有替代品之前,我們只能接受誤判的風險。這就是殘酷的,也是現實的。我們目前最能指望的,還是司法系統的完善、刑偵技術的提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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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是,中外廢除死刑派人士,多出于法律界。偏偏又是他們提出“出現誤判無法挽回”這一個矛頭對著自己的理由。看來,中外法律界對自己的信心不足啊!
事實上,出現任何法律意義下的錯誤判決,損失都無法挽回,自由刑、死刑概莫能外。先賢裴多菲詩云: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按裴老的價值觀,愛情高于生命,自由既高于愛情亦高于生命,且自由無價。
??那么,錯判徒刑后果的不可糾正性,與錯判死刑無異。因為無論賠償多少,錢既買不到自由也買不到命。于是徒刑錯判也不可接受。怎么辦?
如此說來,不如干脆把現有法律體系給廢了。
5。 廢除死刑不會導致社會治安惡化
這個命題,根本就是個偽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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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死刑的威懾力,死刑對社會秩序的作用,都是不可驗證的。原因是不存在可用的對照組。沒有人能找到2個條件完全相同的社會,或者在一個社會中,劃分出2個條件完全相同的群體,試驗一個實施死刑,另一個不實施死刑,觀察一段時間,然后作出科學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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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同樣,拿保留和廢除死刑的國家的犯罪率進行比較,從統計分析學看毫無意義。梵蒂岡、斐濟或者馬爾代夫這樣的國家,有無死刑,對社會治安狀況幾乎毫無影響,因為這些國家的公民甚至連罵人的機會都難找;而不久前的布隆迪、盧旺達、塞爾維亞和現在的伊拉克、阿富汗,這些國家,有無死刑,對社會治安狀況也幾乎毫無影響,因為那里的人天天在互相仇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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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一些所謂“人權組織”或其它組織、機構,包括聯合國的相關機構作出的“沒有證據證明廢除死刑后,犯罪率會增加”的判斷,要么出于對統計分析的無知,要么就是嘩眾取寵、甚至是別有用心。因為這個判斷,是不可驗證的。因此是廢話。
說個笑話,如果非要“科學地”確認“廢除死刑不會導致社會治安惡化”,倒有一計:
效仿當年為平息特區立廢之爭,有先賢提出,劃一“計劃經濟特區”,讓“凡是派”也有機會與市場經濟(特區)比試比試的招兒,搞個“中國無死刑特區”,試試又如何?
如果廢除死刑派人士的父母尚健在,必哭諫各位兒女,千萬別到那有去無回的地方!
死刑廢除論概述
廢除死刑的觀點最早可源于16世紀英國學者托馬斯·莫爾,但是莫爾對死刑的質疑并未得到人們的關注,而與此同時,基于原始教義而由基督教提出的死刑廢除觀點亦未引起多大的反響。
??直到1764年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的面市,才引出一場死刑是存是廢這個延續了幾百年的疑問。死刑廢除論者認為:死刑并不比終身監禁具有更大的威懾力。即使人們同意刑罰的目的在于阻嚇將來犯罪的發生,也不一定要堅持惟有死刑才可達到最大的威懾作用。
??事實。
權利制約權力。尊重公民生命權利!
廢除死刑基于人權原理。人的生命權天賦而不得剝奪,基于此,任何人包括公權力都不可以執仗手中權力剝奪個人的生命權。這是廢除死刑的法理依據。
現實層面,死刑有不可逆轉性,這對于案件認定錯誤,乃至于政治犯的人生權力保護有著密切聯系,在《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中有明確規定,政治犯等犯罪分子的權利保護,其中就有明確規定死刑廢除。
如果你想要了解廢除死刑相關內容,可以去查閱相關論文和國際公約,廢除死刑在我國也是個熱門學術話題。
不要一味的把判處死刑作為最嚴酷的刑罰 被判終身監禁的人更加痛苦在于心理
刑罰根據政治形式有密切關系 和平時期刑罰相對減輕 政治混亂刑罰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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