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3-05-31分類:塑料制品瀏覽:136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乎源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居民裝飾裝修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第三條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的宣傳、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相結合,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督促、引導居民和村民主動參與生活垃圾管理活動。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歲銀態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意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生活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對公眾開放,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示范教育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搏晌垃圾管理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七條 環境衛生、物業服務、快遞、包裝、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商業零售、旅游、餐飲、住宿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通過制定行業服務規范等方式,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八條 鼓勵、支持生活垃圾管理領域科技創新,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開發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調查處理。第二章 源頭減量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第十一條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第十二條 餐飲、娛樂、旅游、住宿等行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用餐人員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合理分量飯菜,增加小份菜品,為消費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內部辦公場所應當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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