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垃圾分類實施方案包括哪些原則?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3-04-27分類:石油化工瀏覽:113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精細化管理,維護生態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本市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城鄉統籌、系統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綠化市容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的政策,協調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落實,研究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
市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行為的指導和監督。
本市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財政、規劃、經濟信息化、教育、民政、農業農村、科技、衛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場監管、郵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應的綜合協調機制。
區綠化市容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區發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態環境、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駁運以及相關的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本市實行區域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要求,結合各區人口規模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各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落實生活垃圾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
第九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本市支持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就地處置、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促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十二條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專項規劃。生活垃圾管理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規劃(以下簡稱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
第十三條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區發展改革、規劃等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經確定的生活垃圾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五條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推進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中轉站和集散場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市可回收物收集、運輸設施建設。
第三章促進源頭減量
第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環境保護、資源節約與生產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第十八條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產品包裝物減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相適應,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九條市市場監管、郵政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快遞業綠色包裝標準,促進快遞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使用。
快遞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第二十條市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新建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的,應當按照標準同步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已建成的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濕垃圾產生量達到一定規模的,應當按照標準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鼓勵產生濕垃圾的其他單位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組織編制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配置標準。
第二十一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二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
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應當有利于保護環境。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二十三條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提供多種形式的便捷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還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第二十五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委托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和農村居民點應當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區域設置收集容器的,濕垃圾、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應當成組設置。
(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加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對投放人的分類投放行為進行指導,發現投放人不按分類標準投放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舉報。
管理責任人應當將需要駁運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至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第二十八條從事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和濕垃圾、干垃圾經營性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從事有害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市或者區綠化市容部門以及鄉鎮應當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確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以下簡稱收集、運輸單位)以及濕垃圾、干垃圾的處置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以及處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二)對濕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三)對干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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