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輻射污染防治辦法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3-06-14分類:有機原料瀏覽:9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主城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塵污染,是指在工程建設、建(構)筑物拆除、土地整治、園林綠化、物料堆放、道路保潔、工業生產、采(碎)石生產、餐飲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揚塵、粉塵、煙塵、油煙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主城范圍內的塵污染防治及相關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主城是指主城九區的119個街道、鎮,具體名單見附表。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塵污染防治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責任制和問責制。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域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制定塵污染防治規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實現塵污染防治目標。
第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政、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房管、園林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塵污染防治規定,淘汰塵污染嚴重的設備和技術,切實采取措施防治塵污染。
第七條 市和主城各區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塵污染防治中取得顯著成績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污染控制
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國家塵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本市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本市塵污染物排放標準,推進無煤區和基本無煤區的建設。
第九條 工程建設、建(構)筑物拆除和土地整治的業主,應當將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十條 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工地進出口道路應當硬化處理;
(三)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工地;
(四)露天堆放水泥、灰漿、灰膏等易揚撒的物料或48小時內不能清運的建筑垃圾,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閉圍欄并予以覆蓋;
(五)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用密閉罐車外運;
(六)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
(七)禁止從3米以上高處拋撒建筑垃圾或易揚撒的物料。
第十一條 房屋建設施工除遵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對可能閑置3個月以上的工地進行覆蓋、簡易鋪裝或綠化;工程完工后,在申請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10日內清除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道路、橋梁、管線、水利等工程的建設或維護,除遵守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外,在挖掘地面或者清理施工現場時,應當采取灑水或噴淋等降塵措施。
新建、擴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應當鋪設改性瀝青路面。
第十三條 建(構)筑物拆除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除遵守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采取灑水或者噴淋等降塵措施;
(二)完工后5日內清除建筑垃圾;
(三)對完工后3個月內不能投入使用的裸露泥地進行覆蓋、簡易鋪裝或綠化。
第十四條 園林綠化施工,除遵守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待用泥土或種植后當天不能清運的余土以及48小時內未種植的樹穴,應當予以覆蓋;
(二)對行道樹池進行綠化或覆蓋;
(三)綠化帶、花臺的種植泥土不得高于綠化帶、花臺邊沿。
第十五條 市政、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房管、園林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行業塵污染防治技術規范。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塵污染防治技術規范,結合具體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3個工作日前分別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和對本工程塵污染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適宜綠化的裸露泥地,責任人應當在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綠化;不適宜綠化的,應當硬化處理。
責任人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單位范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民小區內的裸露泥地,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道路兩側、河道兩岸及公共區域的裸露泥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堆放易產生塵污染物質的露天堆場、露天倉庫,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設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閉圍欄并予以覆蓋;
(三)在貨物裝卸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證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進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五)及時清除散落物質,保持道路清潔。
現有露天堆場和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按前款規定整改。
第十八條 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第十九條 禁止新建、擴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10蒸噸/小時以下鍋爐(含10蒸噸/小時,下同)。
現有的10蒸噸/小時以下鍋爐,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規定,限期改用天然氣、液化氣、煤制氣、電等清潔能源,或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10蒸噸/小時以上的鍋爐不得使用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煤的,應當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第二十條 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火電廠和機立窯、濕法窯、立波爾窯、干法中空窯等水泥生產線以及其他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業設施。
現有的機立窯、濕法窯、立波爾窯、干法中空窯等水泥生產線,應當在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治理達標或關閉。
現有的燃煤火電廠以及其他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業設施,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采(碎)石區域內,不得從事采(碎)石生產。
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限制采(碎)石區域內,不得擴大采(碎)石場生產規模;現有的采(碎)石生產應當配套建設、使用塵污染治理設施,達標排放。
第二十二條 居民樓、寫字樓和無公共煙道的綜合商住樓,不得新建、擴建產生煙塵、油煙污染的餐飲項目。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并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油煙污染進行治理,確保達標排放。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排放廢氣、車輛運輸易撒漏物質以及焚燒有毒有害物質等塵污染行為,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管理。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塵污染的監測監控,每日公布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塵污染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及時受理、查處塵污染違法行為,并在受理舉報、投訴之日起5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塵污染日常執法檢查工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塵污染的具體情況,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房管、園林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塵污染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市政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塵污染防治監督檢查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認真履行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或對應當受理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受理、查處的;
(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法批準禁止建設的項目的。
各區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塵污染防治監督檢查職責的市級行政管理部門的首長,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問責。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之一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可責令停工整頓。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履行,費用由負有綠化或硬化責任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塵污染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新建、擴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噸/小時以下鍋爐,并投入使用的,責令拆除,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二)現有的10蒸噸/小時以下的鍋爐,在限期內未改用清潔能源,或未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的,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三)10蒸噸/小時以上的鍋爐使用煤以外的高污染燃料的,處以30000元罰款;
(四)現有的使用煤的10蒸噸/小時以上的鍋爐,未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新建、擴建燃煤火電廠和機立窯、濕法窯、立波爾窯、干法中空窯等水泥生產線以及其他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業設施的,依法責令限期關閉或拆除,可并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二)現有機立窯、濕法窯、立波爾窯、干法中空窯等水泥生產線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治理,排放污染物超標的,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在規定期限內未關閉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關閉;
(三)現有燃煤火電廠或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設施,在規定期限內未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的,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限期恢復植被,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款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改用清潔能源或未按規定治理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拒絕或阻撓檢查的,由實施檢查的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26日發布的《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控制主城區塵污染的通告》(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同時廢止。
附表:
^^主城九區119個街道(鎮)名單
渝中區(13個):七星崗街道、較場口街道、解放碑街道、朝天門街道、望龍門街道、南紀門街道、菜園壩街道、兩路口街道、王家坡街道、上清寺街道、大溪溝街道、大坪街道、化龍橋街道。
大渡口區(8個):新山村街道、躍進村街道、九宮廟街道、茄子溪街道、春暉路街道、八橋鎮、建勝鎮、跳蹬鎮。
江北區(12個):觀音橋街道、華新街街道、大石壩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灘街道、唐家沱街道、郭家沱街道、魚嘴鎮、復盛鎮、五寶鎮。
南岸區(15個):南坪街道、花園路街道、龍門浩街道、海棠溪街道、銅元局街道、彈子石街道、南坪鎮、涂山鎮、黃桷埡鎮、南山鎮、雞冠石鎮、峽口鎮、長生鎮、迎龍鎮、廣陽鎮。
沙坪壩區(24個):沙坪壩街道、小龍坎街道、渝碚路街道、磁器口街道、童家橋街道、石井坡街道、詹家溪街道、歌樂山街道、山洞街道、新橋街道、天星橋街道、土灣街道、覃家崗鎮、井口鎮、歌樂山鎮、陳家橋鎮、曾家鎮、虎溪鎮、西永鎮、土主鎮、青木關鎮、鳳凰鎮、回龍壩鎮、中梁鎮。
九龍坡區(18個):楊家坪街道、謝家灣街道、石坪橋街道、黃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石橋鋪街道、石橋鎮、九龍鎮、華巖鎮、西彭鎮、銅罐驛鎮、陶家鎮、巴福鎮、石板鎮、走馬鎮、白市驛鎮、金鳳鎮、含谷鎮。
北碚區(9個):天生街道、朝陽街道、龍鳳橋鎮、北溫泉鎮、東陽鎮、童家溪鎮、歇馬鎮、施家梁鎮、蔡家崗鎮。
渝北區(12個):人和街道、龍溪街道、回興街道、雙鳳橋街道、雙龍湖街道、鴛鴦街道、大竹林鎮、禮嘉鎮、石坪鎮、悅來鎮、木耳鎮、王家鎮。
巴南區(8個):魚洞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鎮、南泉鎮、一品鎮、界石鎮、惠民鎮、南彭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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